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著名商标所有人签订著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