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著名商标的组织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