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本条例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度,被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条例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