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度,被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条例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