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准转让著名商标的,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著名商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