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著名商标使用回访制度,加强对著名商标使用的服务和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