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著名商标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受到侵害,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