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第十七条已废止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公告所需费用,由省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