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