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第十六条已废止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签订著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依法许可,使用他人著名商标的,应当在使用该著名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并保证商品质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