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转让该商标,受让人依法受让该商标后,需要继续作为著名商标使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