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第十三条已废止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著名商标,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发布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安徽省著名商标证书;未通过认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应当自审查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完成。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