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第十二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著名商标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根据商标所指商品的类别和特性,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工作。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