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第十一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为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在本省公开发行的报刊及本部门网站上发布审查公示,公示期为20日。社会公众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应当组织评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