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期间,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的意见。

在著名商标评审和认定活动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