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