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献血宣传活动,普及献血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献血的自觉性。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