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非指定的血站取得血液;(二)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三)擅自采供血。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