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血站从采供血中所得结余资金,必须用于献血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