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血站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与外地调剂血液;(二)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三)将不合格血液供给医疗机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