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九条已修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社会援助用血制度:(一)未满十八周岁和超过五十五周岁的公民;(二)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