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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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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十九条

已修改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社会援助用血制度:

(一)未满十八周岁和超过五十五周岁的公民;

(二)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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