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五条已修改公民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只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