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开展献血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动员本单位或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献血。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