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其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献血规划和年度献血计划草案;

(二)对有关单位实施献血计划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对血液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审核、审批和管理血站;

(五)负责血液调剂工作;

(六)对可能危及用血者健康的血液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