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其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献血规划和年度献血计划草案;(二)对有关单位实施献血计划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三)对血液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四)审核、审批和管理血站;(五)负责血液调剂工作;(六)对可能危及用血者健康的血液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