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献血者应接受国家规定的免费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健康检查合格但拒绝献血的,其检查费用由本人承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