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第四十三条有效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得到本区域、本行业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通过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也可以由职工一方首席协商代表分别与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公布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