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争议的处理第四十四条有效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一)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二)对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有异议的;(三)对协商和订立、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异议的;(四)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