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第四十二条有效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经公示后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用人单位协商代表、首席协商代表由其所代表的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建立企业方面代表组织的,首席协商代表也可以由企业方面代表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