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第四十条有效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工会可以与企业方面代表就本区域应当共同执行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的建筑业、采矿业、制造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就本行业应当共同执行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