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九条有效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研究处理。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工资条款的履行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