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集体合同期满、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合同双方均可以向对方提出重新订立或者续订集体合同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