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

(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