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一)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