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提议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