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集体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合并、分立、重组后,原集体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并、分立、重组后导致原集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协商重新订立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