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九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公布集体合同文本。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