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由集体协商一方起草或者双方共同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起草。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载明协商的内容,以及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双方协商代表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