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