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十八条有效在集体协商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生产、工作秩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