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集体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协商双方应当及时协商研究起草集体合同草案。

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协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