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十六条有效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主持。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具体内容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集体协商会议内容应当如实记录,记录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协商会议记录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