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做好协商会议的准备工作,确定协商代表并在协商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资料。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双方协商代表不得泄露。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