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