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