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