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