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的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通信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信息化相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