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七章 信息安全保障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安全通报制度。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运行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应当制定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增强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抗毁能力、灾难恢复能力。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