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企业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