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六章 信息产业发展第三十八条已废止企业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