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规划工作,按照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预测,统筹协调,编制信息化规划。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