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原因。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