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章 招标、投标第五条有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范围等情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